聚焦監察法草案:留置調查措施不是刑事強製措施|監察法|監察|機關_新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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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聚焦監察法草案:留置調查措施不是刑事強製措施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區別於刑事訴訟法;監察委員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設立的監督機關,是黨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機構,性質不同於司法機關;反腐敗針對的職務犯罪與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監察機關的調查權不同於也不能視同於公安、檢察機關的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或視同於執法和司法機關的強製措施。
簡而言之,留置調查措施不是刑事強製措施。留置調查措施適用於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調查。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適用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調查結束、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律師可依據刑事訴訟法介入。
監察機關調查的案件主體是行使公權力的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黨員幹部、公職人員,犯罪手段隱蔽,案件內容大量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政治性強、高度敏感。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在調查過程中,既要嚴格執行憲法法律,也要用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做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調查對象,讓其真心悔過認錯。
監察法草案規定了嚴格的留置措施審批程序,明確了留置場所、時限等相關要求。例如,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等等。采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同時,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嚴格規範留置措施的使用程序,有利於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益。
監察法草案還規定,監察機關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被調查人員及其近親屬有權向監察機關申訴。監察機關有受理申訴及對情況屬實的應予以糾正的義務。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監察對象可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對複審決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對調查工作結束後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責任編輯:初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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